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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法院公开宣判一批套路贷涉恶案件 15人获刑

江门台 2020年11月11日

11月11日上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公开集中宣判一宗“套路贷”涉恶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涉案的15名被告人均为“套路贷”集团深圳总公司以及广州、东莞等分公司的成员,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

2012年5月9日,魏某群(另案处理)等人创立深圳市某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车辆抵押借贷业务,无从事金融放贷业务资格。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和规避法律责任,2014年2月,魏某群使用其本人以及借用他人名义的相关证件先后登记注册成立深圳某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立某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某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时,将深圳市某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某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聚总公司”)。叶某和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专门负责放贷业务端;魏某群则担任深圳立业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

后来,魏某群、叶某和等人为扩大深圳某聚公司的汽车贷款抵押业务,先后成立“某聚”广州、中山、清远、梅州、惠州、珠海、肇庆、深圳宝安、深圳福田、深圳龙华、佛山禅城、佛山顺德、东莞长安、东莞塘厦、东莞南城等多家分公司,以及“某胜”江门、佛山、广州、深圳宝安等分公司,以上分公司由吴某孚、戴某钦、杨某云、黄某钋、李某云、陈某光、宗某卿、曾某峰、肖某雄、宁某聪、黄某豪、林某佩、沈某新、张某等人负责日常营运。

各分公司门店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益,采用在汽车上插广告卡片、发微信朋友圈、中介推介等方式开展业务,以押证不押车、快速放款、利息低、手续简便等噱头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该公司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欺瞒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刻意隐瞒合同虚高和扣除款项部分,诱骗其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且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合同资料,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任意处置借款人车辆创造条件。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后仅被留存一份没有真实借款金额和利息等明细情况的还款计划表。在还款过程中,公司通过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一旦客户逾期,即由某人有信公司的贷后人员实施“拖车”,贷后人员一般使用借款人预留的车辆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并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向借款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上门费、赎车费、逾期费、违约金等费用,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结清借款。借款人为了取回车辆,往往被迫交付上述费用,若借款人无力偿还,贷后人员马上将车辆出售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15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叶某和、吴某孚、戴某钦、杨某云、黄某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某光、李某云、宗某卿、曾某峰、肖某雄、宁某聪、黄某豪、林某佩、沈某新、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叶某和、戴某钦、杨某云、黄某钋参与诈骗95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光、李某云、黄某豪、林某佩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宗某卿、肖某雄、宁某聪、曾某峰、沈某新、张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

(江门台记者黄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