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微博
Qzone
微信

两年前认购车位 折扣优惠谈不拢起纠纷

江门台 2021年01月14日

家住蓬江区帕佳图世家的李小姐早在2018年就认购了一个车位,但是当时销售答应的折扣优惠迟迟申请不下来,事后她还发现车位发售时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究竟怎么回事?记者去了解过。

2018年12月,李小姐就看中了小区内的一个产权车位,价格18万元。李小姐说,当时销售经理让她先去物业交3万元定金,并口头答应她可以申请折扣优惠,“我说认购书里面写的是18万,她说没关系的,这是我内部帮你申请的,到正式签合同的时候,价格是以买卖合同为准。”

于是,李小姐就签订了这份认购书,但是由于折扣一直申请不下来,李小姐也迟迟没有去交尾款。李小姐说,直到到2019年12月,物业才开始催交尾款。“当时我就对销售说明白了,有折扣我才买,18万我是不会买的。我的邻居就跟我说,我在签认购书的时候,他们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是不可以对外出售的。”

李小姐查询得知,自己认购的车位是在2019年4月才取得预售许可证,此后车位价格竟然降至12万5千元,她于是提出退定。

不过,帕佳图世家物业经理邱先生表示,根据认购书内容,是李小姐违约在先。“乙方在签订认购书后,需要在7天内缴纳第一期房款。我们多次催她,她都不来交。”

经过协调,邱经理表示可以将李小姐的诉求向上级反映,7个工作日后回复。对此,律师马云杏表示,如果出售方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不过如果是在起诉之前可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话,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这件事情中的合同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这个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江门台记者黄福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