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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以法治力量保卫蓝天白云

江门台 2021年12月02日


继1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全票审议通过之后,12月1日,《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成为我市即将颁布实施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出台将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指引,引领和规范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守护蓝天白云,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侯明飞介绍说。扬尘污染一直是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后,通过在《江门日报》、江门人大网刊登草案,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召开政府有关部门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会、召开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及专家学者、广大群众的意见,确保立法工作科学、民主、依法。

据了解,《条例》分为五章四十一条,包含总则、防治要求及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个章节。为完善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条例》提出了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管制度、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制度、信用信息监管机制等。

为进一步细化各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等。此外,《条例》对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物料车辆、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农业生产等活动也提出了具体标准及要求。

针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执法中常见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了处罚措施,增强立法刚性。如:拒不配合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通讯员/伍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