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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法院首宗“袭警罪”案审理宣判 男子暴力抗法获刑1年

江门台 2021年12月24日


12月23日,记者从鹤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宣判首宗“袭警罪”案,对江海男子曹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执法,还动手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袭警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这是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后,鹤山法院审理宣判的首宗袭警罪案件。

今年4月5日22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都会派出所民警霍某和辅警吴某驾驶警车执行巡逻任务,行至会城街道某小区附近时,发现黄某有招嫖卖淫嫌疑,准备传唤其到都会派出所调查。此时,被告人曹某(系黄某丈夫)前来阻止民警离去。民警表明身份并进行劝解,同时对曹某进行了警告,但曹某仍阻止民警执法。期间,曹某用手大力推搡霍某,在霍某和吴某合力控制曹某过程中,曹某不断反抗,抓住吴某的衣领,将吴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并夺去吴某的手电筒砸向吴某左眉弓处,过程中导致霍某和吴某受伤(经鉴定,霍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程度,吴某所受损伤达轻微伤程度)。其后,黄某、曹某相继趁机逃离现场。次日,曹某被民警抓获。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曹某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袭击两名民警,造成一名民警受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袭警罪的确立是对警察这一高危职业的特殊立法保护,但现实中仍有极少数犯罪分子心存侥幸,暴力抗法,给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带来风险和挑战。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遇到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切勿因一时冲动断送自己大好前程。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第5款修改为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细化袭警行为并分别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为七年。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也可以构成袭警罪,且指导意见明确了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袭警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通讯员 冯煜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