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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今起施行 最高奖励1000万元

江门台 2023年12月01日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江门市政府印发了《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下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办法》明确了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政策扶持、认定和奖励流程、服务与监管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期内,新引进的企业达到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按企业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的50%予以奖励,综合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域型、功能型、成长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在库的所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本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综合效益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下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办法》还对支持总部企业升级改造、用地用能保障、加强人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等提出了相应举措。其中,优先将总部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详细政策文件>>

一图读懂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江门台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