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采矿是犯罪,蓬江法院公开审理一非法采矿案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该案是蓬江法院通过环境资源审判不断升华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又一实践。案件通过庭审的当庭教育、庭审后的耐心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深刻悔过,积极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从而强化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意识,全力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依法保障经济绿色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16年,龙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谋承包江门辖区某村土地非法开采陶瓷土矿牟利,并商定由古某负责销售陶瓷土矿。一年后,公安机关对开采现场进行查处,扣押查封涉案陶瓷土矿169.5吨。经鉴定,开采的15.52亩土地中,涉基本农田7.44亩、果园3.53亩、林地4.55亩等,非法开采的矿石量3324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高达121.35万元。案发后,龙某等人均被判处刑罚。2021年,古某投案自首。古某明知同案龙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仍事前通谋后参与非法采矿,并予以收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据此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古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其造成的矿产资源经济损失106万元,并愿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蓬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同案人共同恢复被毁坏的7.4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如不能修复则共同赔偿修复费13万余元;与同案人共同赔偿破坏矿产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02万余元;与同案人共同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1.3万余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未经许可擅自采矿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对土地产生永久的不利影响,造成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等后果。蓬江法院积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功能,贯彻最严法治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判处古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决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服务职能向生态保护一线延伸,着力构建“保护、打击、预防、修复”四位一体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资源,不断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
下一步,蓬江法院将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方式,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让生态意识融为公众意识,让生态道德成为社会道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