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出台楼市新政!飘窗、阳台、入户花园均不计容
1月31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用地的规划设计,提升住宅产品的实用率和居住舒适性,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居住的需求。《实施意见》对住宅建筑中的飘窗、阳台和入户花园等区域进行了新的规划调整。
根据《实施意见》,江门市飘窗、阳台、入户花园不计容,进一步提升住宅实用率。具体而言,净高不超过2.1米、进深不超过0.8米的飘窗,其投影面积将不计算容积率。同时,新建住宅建筑标准层中的阳台和入户花园,只要其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除阳台、入户花园外的标准层面积的18%,也将不计算容积率。
《实施意见》还对项目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计算进行了优化。须移交政府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公共配套设施,超出规划条件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将不计算容积率。
在提升居住舒适性方面,《实施意见》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新建小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旧区改建项目的新建住宅建筑则按照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此外,政策还对江门不同区域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每个区域的住宅建筑都能满足相应的停车位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经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含“三旧”改造用地),并根据不同的出让时间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条款。同时,政策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县级市可参照执行。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需按照此《实施意见》执行,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表述,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