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台措施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日前,该局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全面严格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
《若干措施》包括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实施分级分类执法、优化行政检查方式、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推进智慧安全监管、强化企业服务帮扶、提高检查执法能力、强化执法责任落实等十大领域,涵盖30项具体举措。
在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方面,《若干措施》提出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安全状态、事故和违法记录、安全诚信等级、季节特征等综合研判,制定涵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批发、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涉粉作业30人以上)、液氨制冷等重点企业的江门市应急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分级分类行政执法企业指导名单,重点企业执法检查按照市级组织、属地县(市、区)共同参与形式开展,减少检查频次。
在行政检查方式上,《若干措施》提出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智慧监管、双随机抽查、综合查一次等方式开展检查,依托“一网统管”等平台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应急管理与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
《若干措施》还提出依托信息化平台推进“智慧监管”,对可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在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此外,我市还将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包括柔性执法、审慎使用行政处罚,但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拒不整改或累次违法等情形,严肃依法查处,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强化执法责任落实方面,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