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宗以虚假交易套现消费券的诈骗案件依法获判
近日,新会区检察院起诉的全市首宗以虚假交易套现消费券诈骗案件依法获判。
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陆某、萧某通过虚假交易,核销江门市某单位在微信支付平台发放的购物消费券,骗取政府消费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近百万元。
在虚假交易套现消费券的过程中,吴某、陆某、萧某分工合作,吴某负责联系消费者进行虚假购物操作和支付好处费给消费者,陆某负责提供微信商户收款平台用于虚假交易收款并提现返款给吴某,萧某负责制作线上购物的微信小程序及管理维护。
同期,陆某除了伙同吴某、萧某套现消费券外,还独自帮助多名消费者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核销消费券,骗取政府消费补贴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萧某、陆某陆续被抓获归案。新会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诈骗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新会区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院的事实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对陆某、吴某、萧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九个月、六年三个月,各并处罚金若干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政府发放的消费券作为一种经济刺激工具,旨在“让利于民”,拉动经济增长。其资金来源是财政收入,可以用来购买消费品,但不能兑换成现金。不少领券人误以为所领消费券的金额是自己的财产,本着不能浪费的心态,容易与商家合作以虚假交易套现消费券,从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消费券持有人通过与商家合谋,虚构交易来核销消费券,客观上已实施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主观上亦是为了非法占有政府消费补贴资金,诈骗所得数额一旦达到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物过程中合理合法的“薅羊毛”确实能带来“捡漏”的愉悦感,也是商家促销的常用手段。但有些“羊毛”能薅,有些“羊毛”薅不得!“刷空单”套现消费券是违法行为,要自觉坚决抵制,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