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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调整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以及异地就医相关规定

江门发布 2024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等多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调整了相关救助对象认定职能部门、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以及异地就医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同时明确了全额资助参保对象范围和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一次救助和二次救助的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等。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不低于9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设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和25%左右确定,二类人群救助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二次救助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2000元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

据了解,《实施细则》与2019年印发的《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主要变化包括:调整了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实施细则》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了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办法》未对异地就医有相关限制规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异地就医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