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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实施意见 切实提高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

江门发布 2024年11月27日

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执勤备战等职业特点,为切实提高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近日,我市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适用教育优待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属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随队家属就业或安置,符合条件的,发放未就业基本生活补贴。同时明确子女入学优待保障。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优质公办幼儿园、优质小学和优质初中学校就读。

在职业荣誉优待保障方面,本市户籍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被授予“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或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慰问部队立功受奖人员标准组织“送奖到家”,并按应急管理系统规定的奖励金标准给予物质奖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对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入职时户籍所在地或报名时所持居住证在江门市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消防救援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并落实烈士褒扬金发放。

此外,《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看病优待保障、退休养老保障。细化完善消防救援人员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享受优先优惠待遇;退休人员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属地待遇(住房改革补贴、慰问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属地财政保障。

《实施意见》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3日。